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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薇薇:全网流传的数字暗语,为何成了“威胁刺杀”特朗普的证据?
最后更新: 2026/5/2 10:08:43长期以来,美国在自身认知框架中,一直奉行“绝对言论自由”的价值观——所谓“价值观”的意思是,虽然他们的政府在实践中也可能不时自己破坏之,但在他们的观念中,那些情况都不过是他们信仰天空中的几朵乌云,而信仰的大厦本身、遇到未知情况时的“默认值”,仍然是绝对化的、不受道德干预的、不受法律约束的“表达”自由。这是与欧洲不同的。
对于没有亲历过这个文明体系的人,这话听起来非常别扭。但笔者一时也想不出更好的抽象表述方式。但可以举一个很有代表性的现实例子:
近年来在对待本国声援巴勒斯坦解放呼声的问题上,除西班牙(目前由一个社会党人和共产党人组成的联合政府执政。在欧美保守派眼中,桑切斯领导的西班牙是“欧洲唯一由极左翼掌权的国家”)外的大部分“白人民主发达国家”,直接将这些言论表达定为了刑事犯罪:从英国、德国,到匈牙利、澳大利亚等国,喊出“From the River”、在游行中展示巴勒斯坦国旗,本身是足以成为罪名、导致被政府拘留乃至判刑的。
欧洲国家对巴勒斯坦国旗的禁令通常没有明确法条依据,但并不妨碍警察根据某个地方长官的行政禁令上来抢旗抓人。结果是,西瓜大范围成为欧洲人民声援巴勒斯坦的替代象征
而在美国,由于上面所说的“绝对言论自由”思维模式,巴勒斯坦国旗和“From the River to the Sea”口号并未被禁。从拜登到特朗普的两届政府,在对付使用上述同类言论抗议的本国公民时,只能用“妨碍公共秩序”之类罪名将他们从示威现场暂时拷走。
我们所熟知的美国利益集团迫害巴勒斯坦支持者案例,实际上主要是通过“资本私刑”(例如,社交媒体在美国不算“公共场合”,掌控它们的资本家有权按自己心意封禁用户)和“国家机器直接迫害非公民”(很容易找到各种法条理由)这两种形式表现的。
前者的一个实体例子是著名的“哈佛开盒车”(以色列资助的NGO将美国公民学生开盒展示,使企业不敢雇佣他们)。去年鲁比奥大批开除和抓捕“亲巴勒斯坦”留学生,则是后者的例子
在这种绝对主义的“表达自由”观念庇护下,美国不仅公众人物可以几乎无法律成本地互相造谣、新闻媒体可以(通常)无责任发表被定密的政府泄露信息,而且日常生活中五光十色的“合法欺诈”行为泛滥成灾。笔者一年多以来对此已颇有体验,仅亲身经历就足以另外写成一篇文章,但在这儿只是想简单地下一个结论:他们这种运作逻辑下的社会,与一些我国自由派公知精英所想象的那种“美丽新世界”,是会有极大区别的!
早期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刚通过时,即使威胁杀总统和煽动叛乱的言论通常也被认定为受其保护不得干涉,结果谢司起义等多起“大逆”案件最后都以主犯释放告终,多起十分愚蠢的出言不逊威胁总统事件在执法机构的袖手旁观中发展为真正的总统遇刺案。直到二十世纪初,美国终于在法条体系中打补丁、将“威胁总统”列为一种单独的“第一修正案例外”,亦即不受保护、说出来就会被抓的言论范畴。
然而,到1969年,由于著名的“沃茨诉美国”案,“威胁总统”这种作为“第一修正案例外”的言论罪行,又被加上了一个名为“真实威胁原则”的限制:
1966年8月27日,随着越战升级的“林总命令往下传”——“Lyndon Johnson told the Nation”,18岁的罗伯特·沃茨在一场抗议活动中说:“我已经收到了1-A级征兵令,下周一就要去体检了。我不去,如果他们逼我扛起枪,我第一个就瞄准林登·约翰逊总统!”结果被小人举报,沃茨因此被判“威胁总统”罪成立;他不服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不仅认为自己无罪,而且认为“威胁总统罪”这条法律本身就违宪。
在“沃茨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最终一致(per curiam)裁定,威胁总统入罪本身是合宪的,但由于“政治领域的语言……往往充满谩骂、侮辱和不准确之处”,考虑到“语境、该言论明确的条件性,及其听众的反应”,法院裁定沃茨的言论属于“政治夸张”,不构成威胁总统罪应达到的“真实威胁”,开创了“政治夸张或暴力笑话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默认规则。
总结一下:在特朗普本届政府之前的美国司法实践中,“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政治/艺术表达”与“刑事犯罪言论”之间是存在一个相对稳定边界的。而科米的贝壳帖子,至少以美国近半世纪以来的社会共同常识,根本达不到越过这一边界的标准。
美国政治上“表达与威胁”的边界墙正在融化
既然如此,为什么常见的“86 47”到科米手里就成了犯罪?或者说,为什么展示这几个贝壳,对2026年的科米成了可提起公诉的犯罪?
其实,问题主要不是出在科米这个人,而是出在当前历史阶段的整个美国社会。
美国近一年来,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大量逐渐递进的类似“因言获罪”事件,社会表现出“表达空间逐渐被政府蚕食”、以及“对这种现状逐渐退让”的特征:
1.鲁比奥“签证特权化”、留学生签证风暴和“抓亲巴勒斯坦外国人事件”。(毫无法治可言,但针对的是抗争极为困难、基本无反抗能力的外国人)
2.柯克遇刺后的大整肃。(升级为“针对外国人的联邦政府迫害”——撤销签证等,与针对美国公民的非政府/非刑罚类报复——如开除教师公职等——相结合)
3.刑事调查鲍威尔的事件。(升级为“针对美国公民的政府司法动作”,但仍然是高层精英的利益内斗、不涉及“被威胁”的暴力层次,且最后被撤回了)
4.最近发生的FIU女生“炸学校”玩笑获罪案。这是真正针对随机美国公民的“因言获罪”,法条仍可以有争议,但很可能成为美国原本“表达与威胁”分野(亦即上面的科普内容)重新划定甚至彻底消失的分水岭!
4月9日,位于迈阿密的佛罗里达国际大学(FIU)一名大四女生因在一个215人学生群里开玩笑让内塔尼亚胡用一些棒棒糖炸毁学校礼堂(以免她们周五去那儿上一门课),被人认为影射了“内塔尼亚胡炸毁伊朗女子学校”(实际上应该是美军自己炸的)而被捕。她被起诉的罪名是发布恐怖袭击威胁言论,最高可判十五年徒刑。
虽然前面提到美国1969年引入了“真实威胁原则”,但当时最高法院的意见里并未明确所谓的“真实威胁”到底应该由谁来判断。2023年前,各州一般使用的默认原则是“如果一个第三方的‘理性人’认为这种言论足以构成威胁,则无论‘威胁者’自己主观上是否在威胁,都构成真实威胁”;但2023年的“康特曼诉科罗拉多州”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标准,认为控告方必须证明“威胁者”自己将自己的言论理解为是在威胁,才能判处其言论犯威胁罪。
然而,FIU女生案截至笔者发稿时的进展中,主审法官跟没学过法似的继续明确强调“一个客观的第三方会把你的话当作威胁”,显然没有遵循前述判例,而像是遵循了“特朗普/内塔尼亚胡的价值观就是法律”。
如何解读美国近年司法中如上所述的“因言获罪日渐正常”趋势?
前面已经提到,美国长期以来奉行“绝对言论自由”,涉政议题有非常大的所谓“表达空间”,也就是今天一些人仍在吹嘘的“可以骂总统”。然而,这种反常的“自由”是与“政客都是实际掌权的大资产阶级整体代理人,‘美国政客与美国的统治者相分离’”这种社会生态绑定的。
亿万富翁特朗普当选总统并组建亿万富翁内阁、巴以冲突中AIPAC各种操作的自我暴露,以及近来“爱泼斯坦阶层”的曝光,都标志着美国大资产阶级开始踢开道貌岸然政客代理人、直接下场执掌政治;这意味着,这种“总统与美国统治者分离”的局面被破坏、“骂总统”逐渐变成了真正的“攻击美国统治者”。
任何一个政治体制的首要本能都是确保自身的安全和存续,而由于上述的美国政治逻辑变化,体制的自我保护本能自然就逐渐将上述的、某些人心心念念的“自由”扼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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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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